法律分析:解除同居關系的法律途徑由法律規定:壹般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隨時表達解除同居關系的意思表示,無需經過法律程序。但當事人的同居關系發生在1994 2月1日之前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三條。
壹方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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