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0條規定,活體器官的接受者限於活體器官捐獻者的配偶、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有證據證明與活體器官捐獻者因救助存在親屬關系。
第19條第二款規定,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獲取活體器官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二)核對活體器官捐獻者捐獻其器官的書面意願和活體器官捐獻者與受者關系的證明材料。
在實際操作中,這些證明材料需要經過當地公證處的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