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法》關於終局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有兩條規定:壹是第十四條規定,依法向國務院申請裁定的,國務院依法作出的決定為終局決定;二是第三十條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調整或者征用行政區劃土地的決定,確認土地和礦藏。對溪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終局決定。
但是妳說的這種情況已經不在最終裁定的範圍之內了,只是妳不能提起復議。理由是屬於“最終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具有最終行政裁決權的行政行為。即最終行政行為壹經作出,即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對人對這壹行政行為不服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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