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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的法律界定

法律分析: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即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忠於職守、維護和促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不履行職責有嚴重過失,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謀取私利,致使用人單位的有形財產、無形財產或者人員遭受重大損失,但未達到受處分的程度。在判斷員工嚴重失職時,需要分析員工的實際情況,看是否存在失職行為。如果有,可以認定為失職,這裏有具體的失職程度。根據失職的程度,給予員工的待遇是不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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