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條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有獎銷售活動:
(壹)以謊稱有獎或者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等欺詐手段有獎銷售;
(二)利用有獎銷售手段,以高價宣傳商品質量;
(三)銷售彩票,最高獎金數額在五千元以上。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