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八條。家庭成員要關心老人的精神需求,不能忽視或冷落老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經常看望或問候老年人。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隨軍家屬探親和休假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