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允許或者不允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10)拒絕執行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第105條第3款
拘留應在書面決定。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