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不服民事裁定申請復議。

不服民事裁定申請復議。

法律分析:您好,如果您對民事裁定不滿意,該裁定適用於以下範圍:

不可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3)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允許或者不允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止訴訟。

(七)更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止執行

(九)撤銷或者拒絕執行仲裁裁決。

(10)拒絕執行公證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11)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對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當事人對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壹次。第105條第3款

拘留應在書面決定。如不服,可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壹次。

  • 上一篇:代理人和律師的區別。
  • 下一篇:法律規定子女多久回家看望父母壹次?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