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規定交納公證費。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免公證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四十六條
公證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