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檢察建議
三。監督意見
四、糾正違規的通知
動詞 (verb的縮寫)暫停執行建議
不及物動詞現場監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法律規定的法定情形的,可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規則》第四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 (壹)原判決、裁定符合抗訴條件,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協商達成協議,人民法院同意再審的;(二)原裁定確有錯誤,但無法啟動再審程序依法給予救濟的;(三)人民法院再審抗訴案件的審判活動違反法律的;(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