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的通知》。
1.提高殘疾軍人(含殘疾人民警察、殘疾國家工作人員和殘疾民兵民工)傷殘撫恤金、烈士(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含在鄉西路軍和紅軍失散的紅軍老戰士)生活補助標準。調整後的標準見附件;
2、各地要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加大資金投入,大力提高農村退役士兵的生活補助標準,切實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在現行補助標準基礎上,中央財政每人每月增加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