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提出的單位、住處或者地點詢問證人。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的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時,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
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
第壹百二十五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法律責任。
第壹百二十六條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
第壹百二十七條訊問被害人適用本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