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十三條行政強制應當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由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由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定期對其設定的行政強制進行評估,及時修改或者廢止不適當的行政強制。行政強制實施機關可以及時對已經設定的行政強制的實施情況及其存在的必要性進行評估,並向行政強制的設定機關報告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