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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起草和註意規定

法律分析:(1)預防性條款:在刑法已作出基本規定的前提下,提醒司法人員註意避免被司法人員忽視的條款。比如《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進行貪汙的,以* * *犯論處。”本條為通知條款(2)法律擬制:不符合某壹條款的行為也按該條款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詐騙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經營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汙、盜竊、騙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國有財產的,視為貪汙。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串通,勾結貪汙的,以* * *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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