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民幣為刑”“白銀為刑”為原則,因為考試是目的,所以必須從應試的角度出發。不能像法學院那樣讓學生全面提高,而是把重點放在考試成績上。壹定要舍得扔掉壹些考試分數低的科目,提高教學“加分”的效率。比如說。學了四個課時的國際私法可以提高多少考試成績?學習民事訴訟法四個課時能提高多少考試成績?
3.盡量限制老師談論自己處理過的案件。這個問題是大多數老師的通病。講他們是怎麽勝訴的,占用了很多教學時間,基本上對學生提高考試成績沒有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