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醫學和法醫學的理論和技術為基礎,結合我國法醫工作的實踐經驗,為輕傷鑒定提供科學依據。
2.輕傷是指人體局部組織器官的輕微損傷或暫時性功能障礙。
3、鑒定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當時的傷情並結合傷情的預後做出綜合評價。
4.輕傷鑒定應在被鑒定人傷情消失前進行評估。
5.本標準是指輕傷下限和上限與輕傷鑒定標準的銜接。達不到這個標準的,不構成輕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