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方起訴是因為妳的朋友對受害人造成了人身傷害,也就是妳的朋友實施了侵權。侵權行為有四個構成要件:加害行為、損害事實、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和主觀過錯。有兩點需要妳朋友說明:第壹,說明被害人的身體損傷是瓷盆掉落造成的,可以收集被害人的筆錄、病歷、證人證等。二是說明妳朋友的行為屬於《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無因管理行為。在受害人有生命危險時,妳的朋友積極施救,不存在惡意或者重大過失。第二點是關鍵點,證明證據可以從主客觀兩方面收集,比如當時沒有其他人救援,緊急情況下來不及使用其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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