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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辦理刑事拘留再審?

法律分析:再審不需要申請刑事拘留。在司法實踐中,對已定罪的罪犯,因漏罪、新罪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而重新啟動刑事訴訟程序時,將罪犯從服刑地押回羈押場所,習慣上稱為再審。刑事訴訟法目前沒有關於再審的規定,操作程序和辦理權限主要依據部門或地方的規定,明確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訴訟制度只能由法律規定。因此,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有必要對發回重審的法律性質、發回重審人員的法律地位、權利和義務、發回重審的啟動、執行、法律後果和救濟渠道等進行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條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罪犯還有判決宣告以前沒有判決的其他犯罪的,應當就新發現的犯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已執行的刑期,計入新判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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