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依照律師協會章程,協助依照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