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十壹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合同公證。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處申請公證。申請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交;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等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十七條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並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