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十三條部門規章由國務院各部門起草,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起草。
國務院部門可以確定其壹個或者多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機構具體負責起草,也可以確定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壹個或者多個部門具體負責起草規章,也可以確定其法制機構起草或者組織起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