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刑法》第四十六條)是指故意捏造、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損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註:情節嚴重,主要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捏造事實,對他人人格、名譽造成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不良影響的;誹謗他人導致受害者精神失常或自殺,等等。
即使不構成誹謗罪,也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可以報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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