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護國家貨幣和人民利益,方便流通,中國人民銀行於5月8日頒布了《人民幣兌換辦法》,1955。
根據規定,殘缺人民幣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向中國人民銀行全額兌換:
1.票面不大於1/5,其余圖案、文字可原樣連接;
2.票面有汙跡、燒焦、水濕、油浸、變色,但能辨別真假,票面完整或殘缺不超過1/5,其余圖案、文字照原樣連接。
票面大於1/5至1/2,其余圖案、文字能照原樣連接的,應按原面值的壹半向中國人民銀行兌換,但不得流通使用。
《辦法》同時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兌換殘缺人民幣:
1.票面大於1/2;
二、車票有汙漬、煙熏、潮濕、浸油、變色,無法辨別真假;
3.故意挖、改、剪、貼、拆壹面者。
不兌換的殘缺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作廢,不得在流通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