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規定:壹切人員應當服從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鼓掌和制造噪音;
(2)吸煙、飲食;
(3)撥打或接聽電話;
(四)錄音、錄像、拍照或者利用移動通訊工具傳播庭審活動的;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者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