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明確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給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然後,如果事先達成協議,可以按照協議辦理。如果沒有,就不能私自轉租,但必須征得房東同意。這時候房東可以不同意解除合同,但是押金和提前收的房租要返還給承租人。
如果已經私自轉租,房東可以解除合同,第二個承租人和第壹個承租人都搬出去。第二承租人事先不知道的,可以向第壹承租人主張賠償。
以上合同均有違約金條款的,按條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