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是社會組織。
2.服刑人員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社會組織。
3.法人是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1)獨立組織。
(2)獨立財產。
(3)獨立承擔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三十七條,法人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是:
(1)依法成立
(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資金。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