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第四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