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第三條。突發事件發生後,國務院成立了國家應急指揮部,由國務院有關部門和軍隊組成。國務院主管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全國應急響應的統壹領導和統壹指揮。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