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臘羅馬時期,大多數哲學家認為犯罪是內心善惡的表現,更強調主觀認定。18世紀期間,在文藝復興的影響下,人們強調天賦人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他們認為刑法應該公之於眾,這樣犯罪行為就可以被識別,也就是說,法律規定了對犯罪的懲罰。19世紀,在自然科學興起的背景下,強調實證主義,通過類似自然科學的研究分析來研究犯罪。代表人物有切薩雷·龍勃羅梭、加羅法洛和菲力浦。當代對犯罪的研究轉移到了美國,代表理論有社會緊張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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