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停業登記。納稅人的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
2.納稅人在申請停業登記時,應當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稅務機關應當保存稅務登記證件及復印件、發票領購簿、未使用的發票及其他稅務憑證。
3.停業期間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應按規定申報納稅。
4.納稅人在恢復生產經營前,應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復業登記。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並對停業前購買的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簿、發票進行回收激活。
5.納稅人停業期滿後未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稅務機關辦理延期停業登記,並如實填寫停業復業(提前復業)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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