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部分的解釋第三十八條。上述法律規定,受遺贈人在繼承開始後接受遺產,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有權將其接受遺產的權利轉讓給繼承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部分的解釋(壹)第三十八條
繼承開始後,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產並且在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產的權利轉移給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子孫。
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哥哥、姐姐的子女。
壹般來說,代位繼承人只能繼承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