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規定,保證期間應當由債權人和保證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雙方約定保證期間不得早於主債務的到期日。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確定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得中止、中斷或者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