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求醫院提供資料時,不應遵循《醫療機構病歷管理條例》,而應遵循今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六十壹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病歷、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和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註意,患者查閱、復制病例資料的權利是《侵權責任法》中的“必須”條款。在法律層級上,《侵權責任法》作為壹部法律,效力高於行政法規《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