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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法律條文“項”中術語和項目的劃分

“目”屬於項,是法律規範中最小的單位。比如《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可以判決被告重新從事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證據不足的;2.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權限;5、濫用職權。這五種情況就是項目的五個目的。

“目”的特點和作用與“項”相似,但區別在於項是對文章或段落的列舉式描述,而“目”是對項的列舉式描述。項前用中文數字加括號,而“項”前用阿拉伯數字,阿拉伯數字後加壹個點(具體引用法律的項時只表示阿拉伯數字不加點)。

“目的”的應用。法律或段落的內容有“項”且其下有“項”的,適用法律時應適用於“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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