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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法律規定不能剝奪人的生命?

生命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生命是公民作為權利主體存在的物質前提。壹旦生命權被剝奪,其他權利無從談起。因此,生命權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權利。保護公民的生命權不受非法侵犯是我國法律的首要任務。[1]

生命權是壹項人格權,其內容是維護自然人的生命和安全利益。我國《民法通則》第98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民法通則》表述的生命健康權實際上是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的總稱。不被傷害或殺害的權利,或被保護不被傷害或殺害的權利,以及獲得維持生命和最低限度健康保護所必需的物質的權利。生命權是人權中最基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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