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二條,判決書應當載明判決結果和作出判決的理由。判決的內容包括:
(壹)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4)上訴期限和上訴法院。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並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六十二條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必須加蓋基層人民法院印章,不得用人民法院印章代替基層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