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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件生效前的財產轉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債務人在法院作出判決前轉移財產的,債權人因惡意逃廢債務,可以利用撤銷權撤銷財產轉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債務人以放棄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影響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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