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沒有過期。因趙於2002年4月30日請求調解。這是壹種法定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我國法律規定,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調解之日起重新計算。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為壹年。也就是說,趙的訴訟時效應於2003年4月30日屆滿。因此,趙燦於2月26日正常起訴。
(2)如調解成功,於2002年6月10達成協議:周於6月30日前賠償趙醫療費500元,並立即向趙賠禮道歉。但周並未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此時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何時屆滿?
調解成功,周未按調解協議履行義務的,趙應在履行期屆滿後壹年內提起訴訟。趙的訴訟時效至200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