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研究民事法律行為與事實行為的關系時可以知道,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主觀上沒有創設、變更或者消滅法律上的民事法律關系的故意,但客觀上由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壹定的法律後果的行為。多數情況下,事實行為指的是法律行為,如“拾得遺失物、交付標的物等。”,都屬於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的變化,具有設立、變更和終止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義務的效力”。合法性不能將民事法律行為與其相應的事實行為區分開來。相反,民事法律行為區別於事實行為的根本標誌在於是否有意誌表示,即法律後果是由當事人的主觀意誌表示,還是由法律的客觀規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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