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禁止的壟斷行為包括分割銷售市場或原料采購市場、抵制交易等。還包括集中經營者的合並以及通過合同取得對其他同類經營者的控制權。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壹)固定或者改變商品價格;(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三)劃分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的;(五)抵制交易;(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壹致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