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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否強制要求被審計單位的應收賬款關聯方必須回復註冊會計師發出的信函?

法律沒有強制性規定。

但是,如果主要關聯方沒有回復,註冊會計師可能會合理懷疑交易的真實性和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因此需要增加其他替代程序。

在關聯方應收賬款的確認中,註冊會計師應首先關註關聯方交易的專項審計,然後根據審計結果分析確認的必要性和有效性。審計結果顯示關聯方交易存在較大問題的,無需函證,直接采用替代審計程序。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函證可以實施,還應增加壹道程序,即抽查已函證的應收賬款余額,實施替代審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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