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說法律有情,是指法律本身有感情因素(按照妳的說法,只是對群眾的感情),而對方的濫交是指法律適用過程中存在的濫交,感情的主體不同。
制定法律要有情,但不能只用情來用法(註:此處雖指無情,但盡量避免用這個詞,以防被對方困住,壹時難以在場上說清楚)。
另外,親情≠虐是質的問題,虐是量的問題,法律有情不虐,我們可以充分論證。另壹方則認為法律的適用不能濫情,這不能證明法律本身是有情還是無情。
即法律的適用要無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