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張某和李打人時均未滿18周歲,均為未成年人。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他們對他人造成的傷害,由其監護人即父母承擔。因此,王達的損失應由張莉的父母承擔。
3.根據《繼承法》規定,張三的遺囑為自擬遺囑,合法有效。
6萬元處置:3萬元是妻子的財產,張三的遺產3萬元。在他的3萬元遺產中,有2萬元屬於他的女兒。余款654.38+00000元按法定繼承辦理,在第壹順序繼承人即張的妻子、張的女兒、張的父親中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