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四)損害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壹條建設工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認定無效: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施工企業的名義施工的;
(3)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最終招標無效或者投標無效的。承包人違法分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無資質的實際施工人以有資質的建築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