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需要通過文字來表達法律規則,而修辭則是通過文字的運用來提高語言表達的說服力、感染力和動員力。在法律領域,修辭被廣泛使用,從而使法律更具說服力和可讀性。
口才誕生於古希臘,人們在日常生活中與他人爭論或說服他人,在這個過程中形成了口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