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化學試劑的有效期應按以下原則設定:
1.未開封的無機和有機試劑的有效期根據其出廠日期分別延遲七年和五年。
2.無機和有機試劑的開瓶有效期根據開瓶日期分別延遲五年和三年。
3.如果前兩條的規定有沖突,以有效期短的條款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