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實習不是勞動,不需要簽勞動合同。實習期間可以約定報酬,但這種報酬相當於補貼,不是工資。當然,這種獎勵也可以是零。
3.這種現象與朋友介紹和口頭約定無關。關鍵是這個月的實習不構成與企業的雇傭關系。
4.“三個月考察”相當於“試用期”,妳可以簡單理解為試用期(當然本質上是不同的)。在此期間,需要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