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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的律師是司法局安排的嗎?

法律主觀性:

法律援助律師會幫助到底。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律師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

法律客觀性:

《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財物,可以並處所收繳財物價值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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