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授權範圍內,通過和解、調解、申請仲裁、訴訟等方式,依法最大限度地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法律援助人員代表受援人以和解或者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應當征得受援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