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第十五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經審判人員審查,雙方當事人壹致同意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的,調解書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