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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校園欺淩法規定,

可能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條)、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過失致人重傷罪(刑法第235條)、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侮辱罪(刑法第246條)、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2條)、尋釁滋事罪(刑法第293條)、組織、領導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民法典》第壹百七十九條(2021至1實施)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曠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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